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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经营 政府监督

1999-08-20 来源:光明日报 ○姚琼巍 陈 岩 我有话说

现在,智利的养老基金制度备受世人瞩目。它以个人资本为基础,由私人养老基金管理公司经营,取得了很高的投资收益率。在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的研究中,智利的养老基金制度被列为全球典型的养老基金制度之一。

智利的养老基金实行个人帐户制,主要包括基本个人帐户和补充性个人帐户。所谓基本个人帐户是指个人要将其纳税收入的10%作为自己的养老金投入,委托给一个自己选择的养老基金管理公司经营,本人在该养老基金管理公司为此所开设的一个个人帐户。智利政府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个人至少应将纳税收入的10%作为养老金投入。政府还设立了自愿缴费计划,即在基本个人帐户内,鼓励个人自愿提高缴费率。所谓补充性个人帐户是基本个人帐户的补充帐户,它是个人在10%的基本养老金缴费之上,个人为将来得到更多养老保险而进行更多的储蓄,所开设的个人帐户,缴纳养老金的个人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的受益条件时,可以分别依条件领取到不同的养老金。

智利的养老金运营者是养老基金管理公司。成立一个养老基金管理公司有一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并且要求能够吸收到一定数量的参加者。个人可以在政府指定的多个养老基金管理公司中自由选择,开设自己的养老基金个人帐户,并且可以在不同的养老基金管理公司之间自由地转移帐户。养老基金管理公司将参加者所缴的养老金投资到资本市场进行运营。对于养老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智利政府是有限制性规定的,并且随着资本市场和养老金制度的变化,对投资的规定进行灵活而及时的调整。智利在最初把养老基金的投资限制在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券、商业银行的债券、公司债券和抵押债券及其他投资。最初,智利的最高投资上限是:可以100%投资于国债、80%投资于抵押债券、70%投资于银行债券、60%投资于公司债券、20%投资于其他,没有规定投资下限,后来对投资工具及投资上限有多次调整。智利的这一养老基金制度1981年到1991年的年平均回报率为14.4%。

对养老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监管的政府机构是智利养老基金监管局和智利中央银行,它们的职责是:规定养老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工具和养老基金资产组合中各种投资工具应占的比例,每种投资工具的采用要先得到法律的认可;制定养老基金在资本市场中的运行规则,确保竞争的透明度和公平性,保证投资的安全性,协调各方可能的利益冲突;规定投资的最小回报率;管制外国资本投资;评估投资工具,对被选择的投资工具都要进行风险评估,债券类投资工具可以由私人评估公司评估,而股票类投资工具就不能由私人公司评估。

此外,智利政府规定养老基金管理公司必须保证其管理养老基金的最低收益率,这一最低收益率是与同期所有养老基金的平均收益率相联系的,由养老基金监管局和智利中央银行共同规定。如果一个养老基金管理公司不能达到最低收益率,只要它遵守政府法律规定的所有其他条件,那么政府就将弥补此收益率缺口,并清算该公司。在一个养老基金管理公司破产的情况下,国家要保证在该公司投资的个人能得到规定的最低养老金额。

智利养老基金制度最值得发展中国家借鉴的经验是:养老基金以个人资本为基础,由竞争性养老基金管理公司在资本市场中运营,由养老基金监管局和中央银行对养老基金投资工具的收益风险和组合比例根据市场变化进行动态监控,并以公司的最低收益率作为重要的监管工具。此外,智利的养老保险基金和该国的资本市场是互动的,两者相互激励,相互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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